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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与否,是由什么决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7-22 11:56 阅读次数:
 
刑事立案这一环,恰好是刑事体系中规范最少,但是最饱受质疑的阶段。
很多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家属会质疑:“这都能立案?”
同时,也有很多被害人及其家属会质疑:“这还不立案?”
所以很多人应该都想知道,立不立案到底是由什么决定的。以下将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为例,来讨论这个问题。
刑事立案归根结底其实就是“管辖+意愿”的问题。也就是一件事,某单位是否具备管辖权,在具备管辖权的前提下,这个单位是否愿意管这件事。
小时候,我看《大案要案侦破纪实》,觉得我国的公安是世界上意志最坚定的一群人,顽强战斗,无坚不摧,犯罪嫌疑人就算逃到天涯海角,公安人员都能翻山越岭,把他们“一网打尽”。那两本《大案要案侦破纪实》分上下册,加起来有30多个接近40个案件,里面至少有8个案件,末尾用上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八个大字作总结,所以公安给我的印象就是“所恨在山海,山海皆可平”。
那是二十年前,公安机关已经具备这样的侦查能力和抓捕能力。如今科技日新月异,刑侦手段更是与日俱增,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力有了飞跃式的发展,基本上,现在已经不存在“抓不到的人”。所以,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对于是否立案、抓捕某个人这种具体的问题,还是必要性和代价之间的博弈。
那么,如果公安轻轻松松放过一个人,甚至完全不想追究一个人,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公安还不够“恨”这个人。
那么对于被立案的案件,判断逻辑应该是:公安为什么这么“恨”这个人?
对于没有立案的案件,判断逻辑应该是:公安为什么对这个人“毫无感觉”?
公安“恨”一个人的原因是什么?
1.刑法让“我”“恨”;
2.业务指标让“我”“恨”;
3.刑事政策让“我”“恨”;
4.其他指示让“我”“恨”;
5.强烈的正义感让“我”“恨”;
又是什么让公安试图“放下仇恨,立地成佛”?
1.新冠疫情了,怕感染,两“恨”相权取其轻;
2.虽然感觉有事情在发生,但是没有证据,“恨”不起来;
3.前段时间“恨”其他人已经“恨”太多了,感情和精力有点透支,只想静静;
4.“恨”这个人太麻烦了,感觉要做很多事,又没有奖励,说服自己不去“恨”;
5.“恨”这个人可能给自己带来其他风险;
6.同一时段其他人更值得“恨”,大家都排着队拿着“恨”的号码牌,总有先后;
7.该由检察院、法院、监察委等其他部门管辖或者不由自己这个单位来管辖的,感觉自己没有资格去“恨”;
8.刑事政策说,最近要少“恨”一点,peace & love;
9.感觉再“恨”最后也“恨”不出一个结果,不如放下“仇恨”;
10.已经有别的机关“恨”这个人了,感觉自己的“恨”也没有太大意义;
11.觉得让法院来处理会更好,毕竟“恨”也伤身;
用上述逻辑,可以理解刑事控告过程中遇到的很多现象:
1.部分地区针对股东的职务侵占案需要有审计报告才会考虑受理——“不恨法则”第4条、第5条,可能还有第9条、第10条。(依据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之后60天之内需要出具是否立案的决定,据说某些案件审计都要花费2-3个月的时间,可能导致公安机关超出审查期限,或者还没出审计报告就要“草率地”出决定了。当然这个说法是存在悖论的,悖论以后再说。)
2.虚假诉讼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般来说只接受法院移送的案件——“不恨法则”第7条、第10条、第11条。
3.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等传统侵财类案件比较容易立案。——“不恨法则”里经常没有对应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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