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上海刑事律师 > 刑事资讯
 
上海刑事公司: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1-07 12:24 阅读次数:
 
上海刑事网:1月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发布通知明确:自1月8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将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海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依规维护防疫秩序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要求。
《通知》指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发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海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防控疫情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始终坚持立足执法司法职能,准确适用法律规定,正确把握政策标准,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为维护疫情防控秩序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随着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防控工作进入新阶段,综合考虑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需要对相关法律适用作出及时调整,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妥善处理相关刑事案件。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上一篇:上海刑事公司:涉疫刑事案件办理重要调整!
下一篇:上海刑事公司:女学生坠亡排除刑事案件
联系我们
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 至 18:00
电话:021-50681768
邮箱:jianzhenls@163.com
团队案例
  上海刑事网:私募基金领域刑事案件需要
  余某某被控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取
  梅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杨某被控开设赌场罪(判6个月)
  王某某微信被诈骗人民币近60万,公安刑
  杜某某被控职务侵占罪一案(撤销案件)
  杨某被控强奸罪一案(撤销案件)
  诸某某被控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缓刑)
  朱某某被控非法采矿罪一案 (判3年2个月
 
 
Copyright ©2022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东航滨江中心一号楼604室/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123号13楼
电话:021-50681768 邮箱:jianzhenls@163.com